在北京卫视近日播出的新一期《向前一步》节目中,一件“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的案例引发舆论争议,可见大家对于宅基地的征迁存有诸多的疑惑。而作为专注于征收拆迁的互联网+软件——科睿哲土地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平台,我们也在不少地区的宅基地征迁中投入使用,今天我们就结合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为大家梳理下宅基地征迁中常遇见的问题,让你能在征迁中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宅基地“批男不批女”无法律依据
对于农村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习惯做法,法律确无明文规定。宅基地的申请、分配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一户一宅,户有所居”,二是申请者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强调了在土地承包经营领域的“男女同权”。
从我国法律条文来看,征迁中“男女有别”的所谓“宅基地认定办法”并不合法,但我们也知道,在农村征地拆迁中长期未能实现“男女同权”也确是事实,相信随着法律的进一步改善,女性同胞积极的维权,这一现状一定会得到积极的改善。
地的价值、房的价值都要补
关于宅基地的征迁补偿,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知道宅基地的补偿对象是什么。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大家能够清楚知晓,宅基地所有权归于村集体,由村集体在保证所有权不丧失的基础上,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
而村民在所分配得来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住房的所有权即为村民所有。结合《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主要为使用宅基地建房居住的农户,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广大农民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补偿不得与耕地的补偿相混淆,更不能用补偿耕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来计算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方式多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同样给予了村民就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1.货币补偿。主要是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加上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提供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以政府规划建设的安置房产权,替换相同价值面积的原房屋产权。一般来说,会给予被征收人与原有房屋面积大致相同的房屋。而房屋安置的地点,原则上是就近安置。
3.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一补偿方式能否适用关键要看征收项目所在地是否具有此条件。实践中,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这一补偿方式较少被适用。
有更规范,才是征迁更好的出路
上文我们就宅基地征迁的对象、标准、争议点,这些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读,大众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除了因为本身涉及到男女平权,内核的还是征迁必须走向规范化,只有更规范化的征迁,才能做到合理、公平、透明的征迁。